簽證作為國家間人員交往的產物自古就有。國家為了維護本國的安全和利益,在邊境設置關卡過往人員對過往人員進行檢查、控制。我國古代就有法律明文規定人員出入中國邊境口岸須取得相關許可證明。唐朝法律規定,凡需越渡關塞要津者,須向官府申請并取得“過所”(如同現代的通行證)方可通行。公元845年,唐武宗下旨廢止外來宗教,外國人進出中國需辦理文牘執照和入境證件。至明朝時,進出邊境關塞需出示“路照”或“通關文牘”,經官員查驗后予以放行。此類“路照”或“通關文牘”,作為對外國人入出境的查控手段,兼具了護照和簽證的功能。在中華民國時期,我國逐步建立了簽證制度。1925年,中華民國東三省交涉總署下發《發給入境簽證辦法》,將原來向外國人頒發“另紙護照”改為在外國人護照上頒發簽證,并規定中華民國簽證分為外交、普通、往返和過境四種。1930年,國民政府頒發《查驗外國人入境護照規則》,規定了入境外國人所持護照必須經由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由于我國在國際上處于被包圍的境地,內外部敵對分子的破壞活動十分猖獗,為保護新中國的安全和穩定,我國對外國人入出境實行嚴格的管理。1951年頒布的《外國僑民出入及居留暫行規則》是我國簽證制度的起始。此后,國家頒布了數十部關于外國人簽證簽發及管理的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并與許多國家在平等互惠的基礎上達成簡化或互免簽證的協議,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外國人簽證制度。
與此同時,由于西方國家對新中國實施封鎖和中西方意識形態差異,特別是針對新中國成立初期大量境內敵特分子為逃避懲處潛逃出國,妄圖在國外伺機破壞,顛覆新中國政權的現實情況,我國政府在建國后限制國際移民,并專門設立了中國公民出國簽證制度,即對持有有效護照或其他國際旅行證件的大陸居民,還需國內有關機關審批并簽發出國簽證,方可經邊防檢查后出境。因此,除了華僑、歸僑和僑眷以外,國內一般居民很難出國。改革開放后,我國逐步放寬了對國內居民因私出境的限制,并在出入境管理和邊防檢查方面開始了與對外開放基本國策相適應的改革。1985年《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頒布,當中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憑國務院主管機關及其授權機關簽發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出境、入境,無需辦理簽證!贝颂幍暮炞C即是指大陸居民出國簽證。因而,該法的實施取消了大陸居民出國需申領出國簽證的做法,保護了公民正當的出入境權,對便利中國公民對外交流,加速國家對外開放進程有著重要的意義。
但隨著國門打開的同時,各種西方資產階級思潮蜂擁而至,而旅居海外的華僑、港澳臺同胞披金戴銀回國探親訪友、購房置業所帶來的強烈的經濟反差,更是對國內居民的觀念造成了巨大的沖擊,客觀上也誘發了大量國內居民偷渡出國“淘金”的現象。上世紀80年代,偷渡活動還主要集中在東南沿海地區,特別是福建福清、莆田等地區曾出現全村偷渡出境打工的現象。此后,偷渡活動蔓延至全國各地,偷渡規模從零星個人到集團化偷渡,偷渡目的地從鄰近的港澳臺地區、日本、韓國,擴展至新加坡、澳大利亞、美國、加拿大、西歐等國家和地區。偷渡案件的急劇上升不僅嚴重破壞了正常的出入境管理秩序,同時大量的偷渡者被國外移民機關抓獲后遣返回國,給我國的國際形象造成了十分惡劣的負面影響。
因此,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一方面嚴厲打擊偷渡活動,另一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強中國公民出境檢查手續,前往國簽證查驗制度便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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